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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芬律师   杨丽芬律师,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案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非诉等方面,其中不乏具有较大社会影...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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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出租丈夫私有房屋 离婚后需赔偿占用费

眼看就要离婚了,妻子立马将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的房屋出租。本月中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租房合同无效,责令房客归还房屋,前妻赔偿前夫房屋占用费1600元。

据介绍,2003年12月,64岁的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2月,王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小户型房屋出租,租期一年。两人结婚不久,关系磕磕碰碰,甚至闹到了派出所。次年9月1日,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将王某的那套出租房租给谭某,租期5年。

2006年9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此时,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前妻出租,便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归还房屋,同时要求前妻把租金归还给他。

刘某不认账。她称,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子租用他人,其系代理家事行为。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出租房屋前,王某与她的关系已恶化,刘以自己的名义出租房屋又获得收益的行为,没有王认可的依据,刘认为自己是代理家事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此外,从房客谭某出示的合同看,出租人系刘某,而刘又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因此该租赁合同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谭某归还房屋,刘某赔偿王某1600元租金。至于房客谭某,由于一次性给付了房租,如果认为自己在租赁过程中有损失,可以向刘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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