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常州婚姻家事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杨丽芬律师   杨丽芬律师,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与刑事案件,办理案件涉及民、商、刑事、行政、非诉等方面,其中不乏具有较大社会影...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杨丽芬律师

电话号码:0519-86675667

手机号码:13584579855

邮箱地址:250528656@qq.com

执业证号:13204201111321142

执业律所: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常州市常武大道801号天润科技大厦B座901

成功案例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情简介:2004年王先生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35万元,产权登记在是王先生名下,2005年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财产约定,而房贷一直都是张先生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张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夫妻婚前财产)的规定”。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其如同个人银行存款所得利息、个人投资所得收益,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是,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夫妻双方共同行为的结果,如添附、改建、翻新等,则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贷款购置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而使房屋增加价值,对此,应当确认的是: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行为使得房屋价值提升,即所谓房屋增值,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应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则房屋增加的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子已升值则应考虑升值部分的财产分割。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6 www.czhylvshi.com All Rights Resvered
联系地址:江苏常州延陵西路19号嘉宏世纪大厦1720-1724
手机:1358457985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